帮客户“省”下 149 万,自己被罚 149 万
2026 年 10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5 起涉税中介违规帮助他人偷逃税案件,贵州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凯辰公司”)为其中之一。
这份通报篇幅不长,但信息密度很高:一家收取每年 6 万元“打包费”的财税服务机构,一边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私人账户收取代理费、隐匿收入,一边在明知客户凭证缺失的情况下以“暂估入账”方式虚列成本。最终,它既以纳税人身份被追缴税款、罚款,又以“税务代理人”身份被按其代理企业少缴税款的金额罚款 149.29 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本文以税务机关公开通报为事实基础,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逐项还原违法事实、对应法条、分析责任构成,并提出可操作的执业建议。文中不含对任何主体的评价性判断;凡属推算的数据,均已注明推算基础。
01 案件事实:四年、两个主体、四项违规
按通报口径,案件的基本脉络如下:
· 2021 年至 2025 年,凯辰公司为贵安新区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邦大建筑”)提供涉税服务,邦大建筑每年支付代理费 6 万元,将全部涉税事宜交由凯辰公司办理。
· 同期,凯辰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 6.70 万元;经查实的私户收款金额为 128.68 万元。
· 同期,凯辰公司在明知邦大建筑多数合法有效凭证缺失的情况下,仍主动以“暂估入账”方式在代理申报时为企业虚列成本、帮助其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149.29 万元。
· 2026 年 8 月,税务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026 年 10 月 12 日,该案作为全国 5 起典型案例之一被公开曝光。
四张“罚单”的责任分层如下:
凯辰公司(作为纳税人)
违法事实 私户收款隐匿代理服务费收入 128.68 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 6.70 万元
处理结果 追缴税费款、罚款合计 11.41 万元,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凯辰公司(作为税务代理人)
违法事实 明知凭证缺失仍以“暂估入账”虚列成本、代理虚假申报,致邦大建筑少缴税款 149.29 万元
处理结果 罚款 149.29 万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凯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田凯
违法事实 执业违规,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并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邦大建筑(被代理企业)
违法事实 成本支出大多缺少原始凭证;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3.05 万元;建筑、租赁、购销三类合同未申报印花税,连续三年零申报
处理结果 追缴税款、罚款合计 259.22 万元,加收滞纳金;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向纳税人追缴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
这组数字里有两个对比值得注意。
其一,收费与罚款的比例。按每年 6 万元、2021 年至 2025 年计算,凯辰公司从邦大建筑收取的代理费合计约 30 万元;而因其帮助该企业少缴税款被处罚的金额为 149.29 万元,约为代理费的 5 倍。第九十八条的罚款基数是“造成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非中介收取的服务费。这一制度设计决定了:收费高低与责任大小无关。
其二,罚款倍数在同批案件中的位置。同批 5 起案件中,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按少缴税款 339 万元罚款 203.4 万元(约 0.6 倍),广西某涉税服务人员被按 102.74 万元罚款 51.37 万元(约 0.5 倍),浙江某科技服务公司被按 90.46 万元罚款 45.23 万元(约 0.5 倍);凯辰公司为 1 倍,是 5 起案件中最高的。法定区间为 50% 至 3 倍,倍数落在区间何处,取决于执法机关对主观状态、持续时间、配合程度等情节的综合裁量。
02 四项违规及其法定标准
通报认定的违法事实可归为四类。这四类做法在代理记账与涉税服务实践中都不罕见,也都有清晰的法定标准可供对照。
(一)私人账户收款并隐匿收入
凯辰公司的做法是:办公场所张贴两张微信收款码,客户扫码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直接进入法定代表人田凯及其配偶的私人账户,公司仅就部分收入申报纳税。该行为被发现,源于三组数据的背离:
· 备案与开票:税务系统登记备案的服务协议客户 494 户,实际开具发票仅 124 户;
· 台账与申报:自制收费台账记载的近三年收入,与同期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 100 余万元;
· 现场与账面:办公场所张贴的收款码在实地核查中直接构成线索,调取对应交易流水后逐笔核对。
法定标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列为偷税手段。私户收款不入账属于典型的“不列、少列收入”,后果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实务提示。在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与申报数据交叉比对的征管环境下,私人账户收款并非无法追溯,只是追溯时点滞后;而收款码这类物理证据,在实地核查中几乎无法隐藏。
(二)以“暂估入账”虚列成本
“暂估入账”本身是合法的会计处理:货物已验收入库、发票尚未取得时,月末按暂估金额入账,取得发票后调整。企业所得税上,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的可以扣除,未能取得的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其前提是业务真实发生。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邦大建筑的建材采购、劳务支出、机械租赁等各类成本大多没有对应的原始凭证;检查人员查阅凯辰公司为其建立的账簿凭证,发现多数记账凭证缺少合法有效的原始附件。在凭证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凯辰公司仍以“暂估”名义在代理申报时虚列成本。
主观状态如何认定。通报通过三组证据说明“明知”:其一,邦大建筑法定代表人黄学江陈述自己不懂财税业务,每年支付 6 万元将全部涉税事宜“打包”委托;其二,该收费明显高于本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高收费与账务处理质量形成反差;其三,双方通信记录显示,凯辰公司主动提出以“暂估入账”虚列成本。三者结合,将“执业过失”与“主观故意”区分开来。
法定标准。会计上,《会计法》第九条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四条要求记账凭证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第二十四条禁止虚列、多列费用成本;税务上,除前述 28 号公告外,还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形。
(三)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邦大建筑发放工人工资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183.05 万元,是本案单项金额最大的一项。
法定标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结构值得注意:税款向取得所得的个人追缴,罚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实务提示。建筑行业用工链条较长,包工头代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务分包较为常见。判断扣缴义务的标准不是“谁把款项交付到个人手中”,而是支付方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由谁支付所得。可操作的检验方法是比对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与银行代发流水,四者的人数与金额是否一致。
(四)印花税零申报与凭证缺失
邦大建筑连续三年印花税零申报,而其作为建筑企业存在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材购销三类合同。
法定标准。印花税为行为税,应税凭证书立即产生纳税义务,与是否开票、是否收款、是否盈利无关。《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建设工程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计税。长期零申报与行业特征明显不匹配,是税收风险画像中的典型指标。
实务提示。印花税金额虽小,但“应申报未申报”本身即构成风险信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小税种同理。
03 法律适用:四组条款与一条刑事边界
本案的法律适用并不复杂,但有一处容易混淆:中介机构的责任,究竟按哪一条评价。
1. 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代理申报情形下的中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有三层含义:第一,罚款基数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的税款”,与中介收费无关;第二,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并不因委托他人办理而免除,中介另处罚款,责任并行而非替代;第三,该条与第九十三条的适用情形不同。
按税务总局在同批案件通报中的说明:第九十三条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税时,中介为其非法提供发票、虚假证明等便利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第九十八条聚焦中介代理申报办税过程中,因中介违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形。
本案属于后者。罚款 149.29 万元与少缴税款 149.29 万元等额,即 1 倍,处于法定区间之内。
2.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凯辰公司自身的偷税
通报对凯辰公司作出的“追缴税费款、罚款合计 11.41 万元”,对应少缴税费款 6.70 万元。以合计金额倒推,罚款部分约为 4.71 万元、约 0.7 倍(推算值,仅供参考),处于 50% 至 5 倍区间的偏下位置。
与此同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不设上限。时间成本是这类案件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
3. 五十八号令:从财产罚到资格罚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第二条,将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范围。这意味着此类机构的执业行为,除受税法评价外,还受行业管理制度约束。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直至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第(五)项为“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本案两项均涉及。
被列为失信主体的后果包括:
· 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
· 向委托人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风险提示;
· 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由机构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代理记账机构等,由税务机关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相应处理。
第三项值得特别注意:它并不直接剥夺执业资格,但会显著降低服务效率,进而影响客户选择。对服务机构而言,这类后果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罚款本身。
同时,该办法也提供了两项可供企业使用的工具:第十三条的信用码(扫码可见机构基本信息及信用情况),以及第十九条的公示制度(公示机构名单、信用情况、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4. 刑事边界
本案目前为行政处罚,通报未涉及刑事移送,但边界应当明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以“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为要件;该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通常所说的“首罚不刑”。
其意义在于:处理决定作出后的补缴与配合,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同时应注意,帮助他人逃税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涉及虚开发票的,则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性质不同——同批曝光的广西案例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 50%—5 倍罚款
本案对应:凯辰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 6.70 万元
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处少缴税款 50%—3 倍罚款
本案对应:帮助邦大建筑少缴 149.29 万元,罚 149.29 万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应扣未扣税款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 50%—3 倍罚款
本案对应:邦大建筑未代扣代缴个税 183.05 万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本案对应:全案加收滞纳金
《会计法》第九、十四、二十四条
按实际业务核算;凭证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成本、隐瞒收入
本案对应:记账凭证缺少原始附件、“暂估”虚列成本
28 号公告第九、十三条
应税项目支出以发票为扣除凭证;未取得不得税前扣除
本案对应: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8 号令第三十二条
造成委托人少缴税款、帮助他人涉税违法,可列为失信主体并联合惩戒
本案对应:凯辰公司及田凯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04 三个需要辨析的问题
案件事实之外,有三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被提出,值得单独说明。
1. 1 倍罚款是否偏重
法定区间为 50% 至 3 倍,1 倍处于中位。与同批案件相比,本案倍数最高,差异主要来自情节:违法行为持续四年、涉及多个税种、存在主动设计(主动提出“暂估”方案)、收费明显高于市场水平。若仅有执业过失且主动纠正,通常按区间下限处理。就此而言,倍数差异反映的是情节差异,而非执法尺度的变化。
2. “暂估入账”与“虚列成本”的界线
二者的区别不在会计科目,而在业务真实性与凭证可得性。真实发生的采购,即便发票滞后,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调整,属于正常核算;业务不存在、或凭证根本不可能取得,仍以暂估名义列支,则属于虚列。判断时通常综合三项:是否有合同与验收记录、是否有资金支付、是否有后续取得发票的可能。
3. “资料由客户提供”能否免责
不能。受托办理不免除代理人的审核义务。《会计法》第十四条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要求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机制、形成工作底稿。以“客户提供的资料”作为抗辩,在主观明知的证据面前难以成立。反过来,完整的工作底稿与书面风险提示,是机构自我保护的有效材料。
05 执业启示与自查清单
对涉税服务机构而言,本案划出了三条可操作的边界:
· 责任以结果计算,不以收费计算。承揽业务时应评估委托人的账务基础,对凭证严重缺失的企业,先整改、后申报,不宜直接“打包”承接。
· 方案设计与申报执行均应留痕。风险提示、整改建议、客户确认,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作为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
· 拒绝三类表述:包税、保证不被检查、帮助虚增成本。此类承诺既构成违规承揽,也会成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
对中小企业而言,需要明确四点:
· 纳税义务人是企业本身。委托代理不免除自身责任,本案中邦大建筑同样被追缴税款、罚款合计 259.22 万元。
· 经营收入应进入对公账户。确需个人代收的,应及时归集并保留说明。
· 成本扣除以真实业务与合规凭证为前提。无票支出应在汇算清缴前处理,或在税前调增。
· 代扣代缴义务与用工形式相关,与款项交付方式无关。
以下十项可用于日常自查:
□ 01 公司是否存在以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取经营款项且未入账的情形?
□ 02 账面成本费用是否都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验收或入库记录支撑?
□ 03 是否存在“暂估”入账但跨年仍未取得发票、也未作纳税调增的支出?
□ 04 工资薪金是否全员全额申报?人数与社保、银行代发是否一致?
□ 05 是否存在包工头代发、劳务费以工资表列支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06 签订的借款、租赁、购销、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都已申报印花税?
□ 07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明显高于全年取得发票总额?
□ 08 税务系统备案的服务协议户数与实际开票户数,是否存在明显背离?
□ 09 近三年是否存在印花税、房产税等税种长期零申报?
□ 10 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涉税机构,其信用码与信用等级是否查验过?
06 结语
作为在贵安新区执业的财税服务机构,我们把这份公开通报作为内部培训案例,也愿意把它整理出来,供同行与客户参考。
本案的处理结果说明一件事:涉税服务的价值,不在于替客户把税负降到最低,而在于让客户的每一笔申报都站得住。
对服务机构而言,专业能力的边界,也是法律责任的边界。
贵州黔算盘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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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19385512888
资料来源
[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自身偷税还帮客户造假 终双双受罚——揭秘涉税中介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偷税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案件》,2026 年 10 月 12 日。
[2]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偷税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案件》,2026 年 10 月 12 日。
[3] 央视新闻(光明网转载):《虚开发票、拆分收入!税务部门曝光 5 起涉税中介违规帮助他人偷逃税案件》,2026 年 10 月 13 日。
[4]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 年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7]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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